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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店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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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1、跨地区经营的直销连锁企业,可在非总部所在地区或城市设置地区总部,实行“总部―地区总部―分店”的管理模式的商品配送,作为销售处理,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需要按照有关税务管理的规定进行。首先,根据营业所得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缴纳增值税,依据国家税法缴纳增值税。

3、加计抵减做账务处理:按规定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实际应纳税额),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金额),未实际抵减时,无需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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