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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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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寿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

1、”保险公司称:目的是让消费者接触和体验保险产品笔者自己也曾接到过自称是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电话里称,因为属于移动号码某一区间段的客户,所以可以免费赠送保额为10万元,有效期为3个月的公共交通意外险。

2、不是骗人的,这个一般是保险公司的营销手段,其实一般来说如果是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发过来的这类福利,领取了,就可以让权益生效,是真的。至于交钱与否,要看清保险条款及续保要求。

3、假设某保险公司免费赠送一份保险,我认为此保险合同是有效的。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向客户赠送保险,赠送保险相当于执行的保险费率为零,这是监管部门所禁止的。

4、通知内容如下:(一)赠与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投保人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寿险公司可以以推广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寿保险,但不得赠送财产保险。

5、免费保险是指一种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免费赠送给客户的保险产品,俗称赠险。

6、太平洋保险的服务水平高不高?银保监会为了让消费者有个标准,就按照投诉率、理赔服务、业务办理效率等指标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进行评级,AAA级是最高的,D级是最低的。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保监会称,在2011年度检查中,上述14家公司的80个机构违法违规问题较多,“集中表现为虚构中介业务、虚构销售人员、虚列中介业务费用等手段非法套取资金等”。

第十条 对于排查发现重大案件及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及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合众保险人员不得从事那些金融行业

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利用保险资金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防第三方合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须防范的行为有:违法转委托、放大杠杆、多层嵌套等行为。明令禁止的行为有:将核心业务外包。

合众人寿保险公司没有取得人间惠贷款的资质,所以不能够办理贷款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融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等民间融资活动。这些民间融资活动不仅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引发严重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问题。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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